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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祥军律师 王祥军律师,中共党员,云南大学法学学士,云南煜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社会职务: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昆明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昆明市律师协会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业务领域:民、商事法律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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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祥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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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301201510379791

执业律所:云南煜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中国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中豪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3号写字楼7楼

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侵权人侵害权利人非财产利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条件,它所解决的是在什么情况下,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问题。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精神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共同点,又有其自身的特点,现简要分析如下:

(一)要有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人才承担责任,这与其他损害是一致的,因为民事侵权责任理论是建立在存在损害的事实之上,这种损害可能是财产的,也可能是非财产的,与其他损害不同是,其他损害赔偿的损害事实仅指财产上的损失,可用金钱计算,故赔偿的金额也易确定,而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无法用金钱计算,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等受到侵害,企业的名誉被损、信誉降低,如果侵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是轻微的,采取其他方法即可消除,则可以不必追究侵权人的物质赔偿责任。[page]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这是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

这与其他损害赔偿是相同的,但精神损害行为有其本身的特点,精神损害行为只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不可能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精神损害行为指向的内容必须是特定的,即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损害行为直接指向受害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等,损害行为指向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具体的。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法律规定,行为人对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负赔偿责任,如果精神损害事实的发生与侵害行为无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与其他损害赔偿相同,但不同是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往往会发生精神痛苦,只是精神损害后果的大小不同。对人身权的侵害行为和后果之间常需要一个转换环节,即侵害他人人身权产生的精神损害后果往往以间接的方式表现的,许多侵害人身权的行为都是通过公共舆论的力量并借助人们的自尊心和名誉感而致损害的。

(四)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过错是侵权行为人在侵害他人权利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人只有主观上有过错,才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如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与其他损害赔偿相同,但两者也有所不同。其他损害赔偿,由于完全是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为原则,故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的区分一般不影响损害赔偿的多少。但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主观损害,故意和过失反映出侵权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不同,对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有轻重之别,故在认定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时,一定要注意区分故意和过失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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