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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祥军律师 王祥军律师,中共党员,云南大学法学学士,云南煜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社会职务: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昆明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昆明市律师协会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业务领域:民、商事法律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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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祥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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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301201510379791

执业律所:云南煜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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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缺乏任一个构成要件,都不能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是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高度概括,也是对规则原则的系统阐述。我认为我国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应为:

(一)受害人须为雇员。雇员为雇佣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雇员的范围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一般认为,雇员应是按照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为雇主所选任并在其监督下执行受雇任务并获取报酬的人。因此判断受害人是否为雇员,决定于雇佣关系是否存在。而雇佣关系是否存在,不仅要看有无雇佣合同关系,并且要看行为时的事实关系,即行为人是否为雇主提供劳务,是否为雇主所监督。雇员必须是为雇主所选任并在雇主的监督之下为之服务的人。不在其监督下为之服务的人,不为雇员。例如,定做人与承揽人之间,承揽人虽为定做人选任并为之服务,但承揽人系独立工作,不在定做人的直接监督之下,故不为雇员。帮工亦不是雇员,帮工与雇员的区别在于:帮工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帮工人在帮工工作中受有伤害,应按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处理。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无过错的,可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关于企业临时雇佣的务工人员,由于他们同雇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应参照《企业职工工伤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关于非法用工,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非法用工不构成合法的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非法用工虽然非法但也属于劳动关系,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笔者认为,非法用工在许多情况下是雇主存在过错,而且劳工在此种情形下属于弱者,如果按照一般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工人很难得到赔偿,其权利难以得到救济,而且在雇主于雇工之间也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应按照有关劳动法规关于工伤的规定执行。关于家庭临时雇佣的服务人员,如果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只能依照一般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执行。

(二)受害人所受损害须属工伤范围。受害人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的范围,雇主才能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工伤的范围,前文已有论述。[page]

(三)执行职务与损害之发生须有相当关系。一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考虑:(1)雇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即雇员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他应当作的事。这里主要考察的是雇员所从事的活动与受雇工作的关联程度;(2)雇员受害的时间,即雇员是否在受雇时间内遭受损害。这里的受雇时间不一定限于工作时间,也可以是工作以外的时间,只要雇员的工作于受雇工作有关;(3)雇员的受害地点,即损害发生时,雇员所在的地方是否为其应该出现的地方。这里主要是考察损害发生的地点与受雇工作之间的关系,而不限于雇员完成受雇工作的地点。

(四)雇主须无免责事由。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并非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的任何损害都应承担责任。如果雇主能够证明自己具有免责事由,则可以不承担责任。有学者认为,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害,雇主不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在雇员在完成工作中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害,雇主仍应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在这里不应成为免责事由。例如,工人在维修高塔作业中,遭雷击身亡。对于此种情形,以不可抗力为由雇主免责,显然有失公平。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在雇员因自己的故意而遭受损害,雇主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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